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6)皖1881民初290号
原告:常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2026年1月30日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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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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