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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体育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体育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省体育训练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体育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乾兴众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8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