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5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联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省路桥四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8UB9M。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2285379。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联晟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4执5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娟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11月29日地点:执行局
评议人员:***、***、***书记员:何娟娟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联晟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商洽还款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我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就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案执行。
***:既然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应当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执行。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19)皖0104执5056号案件的执行。
发文稿纸
签 发 人
年 月 日
核 稿 人
年 月 日
拟 稿 人
年 月 日
发文字号
(2019)皖0104执5056号之一
发文事由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
安徽省联晟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