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892号
原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富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UTWM7L(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座10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RDAB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17元,由原告***翰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