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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营市汇丰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阳信镇XX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汇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勘探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东营市汇丰变压器有限公司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汇丰变压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