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厚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北侧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4818785E。
法定代表人:胡晨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43953105。
法定代表人:沈雪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厚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69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经本院落实,通过协助单位协助,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81015.5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货费已受偿314713.59元未受偿825286.41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o一八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