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6执11313、1131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西湖村沙甲仔,组织机构代码3152004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艺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工业区18栋二楼西03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676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艺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043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3359元,执行费人民币48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