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新塘村新屋村小组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152004106。 法定代表人何星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桥东东平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691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934773.7元(含案件受理费7748元、保全费5000元);2、支付利息,以70482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之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已包含在第一项金额中);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17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8362.79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11748元后,剩余案款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