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恢288号
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嘉琪: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嘉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1277.5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5日开始以34127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项日止)。二、被告何嘉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800元。案件受理费75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嘉琪承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何嘉琪未履行,权利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1303执130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嘉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38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嘉琪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月1303执130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到庭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何嘉琪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了结本案全部债权债务(包括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迟延履行金等),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15万元后放弃(2018)粤1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被执行人何嘉琪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嘉琪当庭向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缴交本案执行费538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职权恢复对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何嘉琪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亦已缴纳,至此,本案执行依据(2018)粤1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何嘉琪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