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3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西湖村沙甲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152004106。
法定代表人何星基。
委托代理人陈振、钟剑锋,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嘉琪,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嘉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1277.5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5日开始以34127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项日止)。二、被告何嘉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800元。案件受理费75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嘉琪承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何嘉琪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1303执130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38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发出协助调查函,但未收到回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嘉琪司法拘留,因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故暂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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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李伟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