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7565号
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星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梓健,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忠,男,1959年6月29日,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23元,由原告惠州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