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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3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羊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5025194X。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天星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05098213E。
法定代表人:万鑫铭,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洛城街道康家尧水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9030263Y。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寿光泰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小勇
审判员  赵 青
审判员  黄春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刚应
书记员刘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