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385号
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C2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5666P。
法定代表人:王翰超,董事长。
被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天星大道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05098213E。
法定代表人:万鑫铭,董事长。
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甘霖
书 记 员 张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