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4719号
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天星大道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05098213E。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41824。
诉讼代表人:罗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1.2元,减半收取1040.6元,由原告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审 判 员 王雁苗
人民陪审员 牟 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娄晓阳
书 记 员 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