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礼民保字00025-4号
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号楼。
负责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的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