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礼执字第00354号
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兰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百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