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6852号
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前。
委托代理人陈燕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庆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丽丽,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入职时间:2014年12月24日。
工作岗位:行政人事部经理。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100元。
离职时间:2015年10月8日。
女职工三期情况:2015年7月被告怀孕,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申请休假产检,原告予以批准。
最后一次性发放工资情况:2015年8月25日原告足额发放2015年7月份工资7332.49元。
办理社会保险情况:2015年4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同年10月份,原告停止办理上述社保。
被告的仲裁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恢复收费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8月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18409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0月9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137700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0月9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租房补贴42500元;5.原告为被告补交2015年1月、2月、3月的社会保险以及2015年10月9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6.原告承担因未按时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而造成被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3000元。
六、仲裁结果: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18409元、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工资81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的住房补贴3250元、生育医疗费用2025.2元。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0月30日解除;2.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8491.39元,原告无需支付2015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工资;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工资8100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的住房补贴3250元;5.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生育医疗费用2025.2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九、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予以支持。
虽然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打卡签到表、证明等证据显示被告2015年8月、9月期间存在没有打卡或补卡的情况,但从被告提供经双方认可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在2015年8月,因公司装修气味较大,被告通过微信向公司老总提出怀孕期间在家办公,公司老总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被告在家办公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原告的默认。被告在事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虽有不妥,但原告直接以此为由在被告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请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十、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18091.39元。
原告最后一次发放工资为2015年7月份,则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尚未发放,按照月薪8100元计算,上述期间被告应得的工资为19179.31元(8100元/月×2个月+8100元/月÷31天/月×8天),扣除原告已为被告缴纳的2015年8月及9月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共计1087.92元(458.34元+629.56元),则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工资18091.39元。
十一、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工资:8100元。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本案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被本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即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工资8100元。
十二、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的住房补贴:3250元。
本案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了一份《关于租房补贴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每月给予被告租房补贴2500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亦得到本院的支持,现被告要求原告按照上述协议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租房补贴,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为3250元。
十三、生育医疗费用:2025.2元。
本案原告在2015年10月单方停办被告的生育保险,应当承担被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被告提供的六张产检医疗费用票据核算共计2025.2元。
(二)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恢复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丽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继续履行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丽丽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18091.39元;
三、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丽丽支付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工资8100元;
四、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丽丽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的租房补贴3250元;
五、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丽丽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025.2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天明(兼)
书记员 林    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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