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前,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海志,男,1979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谢志益,男,1986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路31号2、3、5、6楼。
法定代表人:张前。
上诉人张前因与被上诉人廖海志及原审被告谢志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由本协议签订地即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被告深圳市爱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依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