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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顺天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黄河路东段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6995599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25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2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