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铭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财保289号
申请人: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申请人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湖南铭安通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