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铭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友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鑫铭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4202号
原告:湖南友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路6号怡海星城二期104栋1301。
法定代表人:魏菊花。
被告:湖南鑫铭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恒大路269号运通尊苑第2栋1706房。
法定代表人:徐盼。
原告湖南友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铭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友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友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淑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孙冰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