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晟同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中晟同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92元,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2023)陕0104执32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执325号案件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