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云0114行初21号
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吴关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朝庄,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皓,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振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榆坚,厅长。
委托代理人段敏,省人社厅法规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厅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杨翠仙,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五家堆村八社***号,无业,系汪敬昆妻子。
第三人汪祖根,男,汉族,1943年12月10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号建设村**栋*单元***室,马街电机厂退休职工,系汪敬昆父亲。
第三人张彩菊,女汉族,1945年5月26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号建设村**栋*单元***室,现住:,马街电机厂退休职工,系汪敬昆母亲。
第三人杨丰瑜,男,汉族,2008年11月14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五家堆村八社***号,系汪敬昆儿子。
法定代理人杨翠仙,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五家堆村八社***号,无业,系杨丰瑜母亲。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编号17030405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敬昆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向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17〕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170304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马衍、马兴东,人民陪审员郝红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朝庄,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杨艳,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理人段敏、蒋俊杰,第三人杨翠仙、汪祖根、张彩菊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在开庭后达成和解,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司马衍
审 判 员  马兴东
人民陪审员  郝 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