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特489号
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十里长街东端世纪生活浅水湾留景园*****号。
法定代表人吴关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朝庄,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皓,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杨某2,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43年1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45年5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2008年11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2,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杨某1的母亲。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劳动争议,于2018年8月20日经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支付汪敬昆因工伤死亡的赔偿金、住院治疗费等费用共计400000元。
二、上述费用,由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前向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支付100000元,剩余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款项支付方式为向申请人杨某2、汪某的银行账户内各支付200000元(户名杨某2,账号:45×××87,开户行:中国银行昆明十里长街支行;户名汪某,账号:25×××3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马街支行)。
三、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向保险公司办理汪敬昆保险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最终是否赔付,与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关,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均不得以保险理赔事宜向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汪敬昆产生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特胜来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某2、汪某、张某、杨某1劳动争议,于2018年8月20日经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付宗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