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保191号
申请人:株洲县太湖新建页岩空心砖厂。
被申请人: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株洲县太湖新建页岩空心砖厂与被申请人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094.7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2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09.0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