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1行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工业**。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
法定代表人**,厅长。
原审第三人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株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1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黄 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月婵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