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4036号
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屏路19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