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12民初16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