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0655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