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8145号
原告:章珊珊,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屏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珊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章珊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章珊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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