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92号
原告:张鑫,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屏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14472835Q。
负责人:王瑛,总经理。
原告张鑫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