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屏路190号。
负责人:王瑛。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2020)广仲调字第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8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账户;其名下的商业银行账户均有多家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商业银行账户;其名下有三个对外投资,本院轮候冻结一个对外投资,另外两个对外投资亦有其他法院冻结,或为认缴出资且数额极少,没有执行价值,申请人同意不予冻结;其名下还登记有机动车一辆,因无法找到实际车辆,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2020)广仲调字第8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白晓飞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