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新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麦达森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麦达森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麦达森公司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