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8156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汉族,1987年11月3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陕西太合智能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丰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合智能钻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95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已对上述执行依据提起诉讼,故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程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