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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某;某某;厦门某有限公司;龙岩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02民初613号 原告:温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甲,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龙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厦门某有限公司、龙岩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温某减少诉讼请求,现要求:1.判令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向温某支付水电劳务工程款10000元;2.判令厦门某有限公司、龙岩某有限公司对张某甲、张某乙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某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