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8民初32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鹰潭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厦门某某公司、第三人鹰潭市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吴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厦门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与厦门某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