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建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645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新村南五段一号楼102室。
经营者:崔金辉,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3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谢志雄,董事长。
本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于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浩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易青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朋林
书 记 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