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中法民四初字第14号 原告: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YIKCHUNGGARMENT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澳亿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YIKCHUNGGARMENTFACTORYLIMITED)诉被告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南澳亿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