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1民初4339号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旗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珠园18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7408147043。
法定代表人:蔡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机炼,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东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21270W。
法定代表人:邹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漩,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旗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旗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旗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7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壮群
审 判 员 许华潜
人民陪审员 柯旭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姚 丹
书 记 员 朱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