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4执异28号
异议申请人: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丰园4幢22层2202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693845283X。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东十字***广场B座,组织机构代码:311105854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为**提供还款担保,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58244.55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696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