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4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628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6962元。执行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104555.45元,还有373206.5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24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XX军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审判员 高 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