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2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村长丰园4幢22层2202号。
被执行人师皓,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西安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东十字***广场B座,机构代码:311105854。
本院在执行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师皓、西安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628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696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696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高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