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0334号
原告: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
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施工地点为:西安市XX路XX餐厅”,合同总价为26.4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空调设备发货前3日支付设备款20万,2、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6万,3、预留4000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且在2018年12月24日交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已经开始使用到今。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9.9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一直未清偿。后经原告了解,被告***系原西安市XX路XX餐厅”实际管理人,且代表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和经营管理。现在餐厅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索要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及2018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2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责任赔偿金2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甲方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午后餐厅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地点位于西安市高新4号大都荟。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包括空调末端、空调机房设备的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空气能热水机组设备的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后附工程量清单)。三、依据双方确认的本工程预算价为26.4万元(美术馆风管机6.2万,新风系统1.8万元,餐厅多联机18.4万元),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四、工程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0%;空调设备发货前3日内设备款20万元;空调机安装完成,试压合格后,或空调主机发货之前3日内支付合同额的0%;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6万元;预留4000元作为质保金,待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五、质量保修期为交付甲方之日起一年。六、甲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或违反合同约定,若出现特殊情形,双方应友好协商,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若甲方未能如期付款,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资金费用,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工程延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承担赔偿。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如期完工,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后附午后餐厅高新店中央空调报价单金额为194529.73元,美术馆空调造价单金额为62007.45元。
原告提交了2018年5月份的《设备进场验收单》一份、2018年12月12日《设备验收单》一份、2018年12月12日《中央空调系统竣工调试单》、2018年12月12日的《中央空调安装竣工验收单》。三张单据上均有**的签名。
关于付款情况,原告庭审后提交收款明细一张,2018年5月15日收款49000元,2018年6月21日收款50000元,2018年10月15日收款100000元,合计收款199000元。付款人为**,收款人为李铮。
以上事实,有《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调试单、网上银行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主张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6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6400元,因双方签订的《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如期付款,应按照合同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该部分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虽合同对资金占用利息有约定,但违约金26400元已经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该部分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西安市雁塔区隐食隐茶餐馆、***承担责任一节,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5000元及违约金2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承担143元,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98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陕西午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