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2502执2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锡林郭勒盟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50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银行账户冻结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信息。
4.在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卡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否则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