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异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200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终结本次执行。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系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股东,持股100%,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2023)陕011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作出(2023)陕0112执21944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成立于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系被执行人股东。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唯一股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应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3)陕011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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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某
打印人:安某校对人:***送达日期: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