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福建铭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9226号原告***,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杜德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组织机构代码:71780534-0。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铭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福建铭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