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9226-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铭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福建铭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