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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福建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739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云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福建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23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8.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