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3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宇,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芙蓉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骏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陶志诚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