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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南鸿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433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西安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21119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23年1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119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共20931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陕建华为(西安)创新发展中心(一期)外幕墙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25T、50T、12T汽车吊、12T随车吊、5T柴油叉车等设备,暂定含税总价371400元,增值税税率3%,租赁期限暂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最长可延至2022年7月。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70%(建设方拨付工程款后15日内),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付清;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LPR支付利息,乙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约履行义务,按约定时间将符合标准、无安全隐患的租赁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工程地点,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正式起算租期,租赁期间原告亦按约定履行了设备维修保养等义务。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总计向原告租赁的总价款为411192.5元。被告于2022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15万元,2023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至今尚欠租金211192.5元未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查,被告某乙公司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于2022年6月20日搬迁至西安市雁塔区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7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协商不成的,可向某乙公司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合同签订时,某乙公司已搬迁至西安市雁塔区,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781.85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